淄博网约车新规征求意见 车价不低于11万元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淄博市实际,淄博市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拟修订《淄博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座及以下乘用车;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信息数据接入监管平台;车辆应当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登记,车龄从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日未满3年;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不低于11万元;车辆应该符合下列技术标准:轴距不小于2650mm,辆续航里程不少于300千米,轴距不小于2600mm;从事网约车的车辆行驶证应当注册为营运性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变化,可以重新确定车辆具体标准和营运条件,并及时对外发布。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暴力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区县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网约车不得喷涂、张贴、安装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标志标识专用设施设备,不得随意张贴广告。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相应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区县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备份留存时间不少于2年。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并予以公布,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出具相应出租汽车发票。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通道。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网约车车辆实行一车一平台、一车一证模式。平台与车辆接入关系终止以及平台经营期终止的,车辆在未办理接入新平台期间,不得从事运营。

对违反本办法的法律责任,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可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开展预约出租汽车经营,鼓励巡游出租汽车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巡游出租汽车从事网络预约经营的,其车辆准入条件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

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2020年9月10日之前,市民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书面意见通过信函寄至淄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鲁泰大道49号204房间,并在信封上注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反馈意见”。提交意见者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网约车问题请联系微信:CCSK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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